而折中惹起说处于纯粹惹起说和修正惹起说中间的位置,部分否定、部分肯定违法性的相对性和连带性,因而一方面否定没有正犯的共犯,另一方面肯定没有共犯的正犯。
在这一过程中,国家既不能单纯地有为,也不能单纯地无为,而应在有为和无为中寻找一个平衡点。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局长詹姆斯•F•里尔(James F. Rill)指出,反垄断法的核心是要政府履行其维护自由的市场经济的义务,使之既不受私人的限制竞争性的损害,也不受国家的限制竞争性的干预,通过看不见的手配置社会资源,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
因此可以说,反垄断法通过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制裁维护了市场同类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反过来,在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反垄断法同样保护了被制裁的权利滥用行为人的合法权利。竞争造就了更具有竞争力的合作,合作加剧了更为激烈的竞争。对于微软案件,有媒体评论道:微软财富固然值得珍惜,但微软以自己的实力损害了一种竞争机制,一种能让更多的微软诞生的机制,那就是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机制。学者对于竞争法的研究如同鱼之趋渊、鸟之集林的挪移态势,但学术生态乃有待改善。自由反过来又是市场经济竞争的出发点,并且最终从制度上保证竞争。
法学最宝贵的菁华在于独立而深刻的思想。在这一哲学支配下,美国的基本经济国策就是促进竞争,阻止与这一基本的经济哲学相冲突的反竞争行为。新世纪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背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问题、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部署更催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革故鼎新、与时俱进。
[11] 陈兴良:《刑法教义学方法论》,《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中国人民大学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编:《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讲义》(第3分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65年。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对外交流活动,为社会主义新法学储备了人才基础、平台条件、生存和发展空间。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当代化的立场,对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对其中的法理和法学思想再提炼、再理解、再阐释,把饱含在马克思主义文献当中的法理和法学思想进行体系化构建,用马克思主义引领中国法学的前进道路。
与70年新中国发展同呼吸、与70年新中国法治共命运的中国法学,在建立社会主义新法学、创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三次革命性探索中,反思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逻辑,把脉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逻辑,关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逻辑,逐步树立起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论自信、文化自信,更加坚定了以法治实践激发理论创新、以理论创新推动法学发展的信念,为新时代中国法学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转型铸就了坚实的基础。这些概念和命题的提出,将更加强调法律和法治对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时代价值,进一步彰显中国特色法学理论的时代活力,既是实践到理论的科学跨越,又是制度到法理的思维变革。
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站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历史方位,本文以回观过去、审视当下、面向未来的三重视野,反思中国法学的历史经验,把脉中国法学的时代课题,展望中国法学的发展趋势。[13] 参见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6-71页。新时代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动力在永不停歇的理论创新,理论创新的生命之源是永无止境的实践发展,而实践发展的基本表征是永不断裂的问题链条。例如,法治与人治、法治与德治、法治与法制、民主与法治、依法治国与以法治国、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法治理念与法治文化、法治与改革,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如何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如何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如何建设法治经济、营造最优营商环境,如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如何阻断美国等西方国家的长臂管辖、维护国家制度安全和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等等。
科学化是求真,是中国法学亘古不变的本质属性。另一方面要善于与其他学科交朋友,推进法学与外部各学科的理性对话、交叉融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法律学特别是其中的刑法学、民法学等传统法学长期被称为注释法学、法教义学。[18] (一)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 基于中国法学发展的历史和现实,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对法学学科体系的分析和指示,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应在以下三个方面着力。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法学界针对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市场经济与法治经济、公法与私法、权利与权力、公平与效率、契约精神与人文精神、人权与主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制系统、依法治国、法治国家、法系与中华法系、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物权与物权法、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商事通则、税收法定、社会法调整对象、环境权、法律责任、罪刑法定、犯罪构成、法益与社会危害性、无罪推定、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诉讼模式、国内法与国际法治的关系、法学教育改革等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要题,进行了广泛总结、精深研究、科学论证、创新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在新时期的法治探索中集腋成裘、渐成气候。但是,如果法律学停留于注释和实证分析,将会枯竭其思想体系而退化为单纯的知识体系和工具理性,同时对该部门法的完善和进步产生负面制约。
2011年,党中央就明确提出要打造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话语体系,在国家层面上提出了以对中国实践的创新性解读为基础、建构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在全球范围内争夺话语权的重大任务。第一,着力基础学科和传统学科的升级转型。
在全球化时代,一个国际社会公认的法治强国必须要有深厚的法律思想和发达的法学体系,才能拥有强大的国际法治话语权,才有能力主导全球治理规则和治理体系变革,才有希望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合理化、法治化。一个国家法学体系的发育状况,往往代表一个国家法治的整体质量、发展水平、文明程度,构成衡量一个国家文化软实力、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准。此外,作为精神要素,法学体系更是贯穿于法治体系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各个环节。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将其视为十八大以来党所提出的一个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概念和理论[8],是对其理论创新意义的科学评价。黄文艺编:《全球化的法律分析》,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1-188页。同时,全球化也把竞争从国内带向国际、从区域带向全球,引起了世界范围内发展失衡、治理困境、数字鸿沟、公平赤字等问题,增长和分配、资本和劳动、效率和公平的矛盾更加突出,很多国家、企业、群体和个人深感压力。
张晋藩:《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继承性的意见》,《政法研究》1957年第3期,等等。中华法治文明和传统法律思想是中国法学的血脉。
只有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才是正确选择。建国后,国民党伪法统及其法学体系化为废墟,中国法学只能在一穷二白的学术荒地上艰辛探索,由于起点低、底子薄、欠账多,中国法学长期挣扎在贫困线上,始终没有治愈幼稚病。
张文显主编:《思想与修辞:法学范畴与法理研究学术研讨会全实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1-27页。侯猛:《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
中国特色是中国法学的基本规格、文化本源、科学秉性,我国法学必须从中国国情和当下实践出发,必须传承中华法制文明、培育法治民族精神、善用法治本土资源,必须承载时代精神、形塑民族品质。经过40年改革开放和学术创新,我们应当提出、也有可能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对外输出问题,实现中外法治思想和法治话语的双向交流和文明互鉴。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应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在创新原有法学学术科目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法治学、立法学、执法学、司法学、普法学、法治监督学、法治保障学、党内法规学以及法政治学、法社会学、法治文化学、法教育学等新科目。从中国法学发展的规律和趋势来看,应当致力于构建以法律学、法治学、法理学三位一体的法学学术新体系。
四、推进中国法学全面现代化 推进中国法学全面现代化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应有之义,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内在要求,是新时代中国法学发展的总体布局,是中国法学学术共同体的历史使命。相应地,法学体系也应当根据法治体系进行重构,否则便难以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格局新需要。
由于受特定历史条件制约,中国法学一度全盘苏化[4]。实践是理论的源头活水。
三、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 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是中国法学站在新的时代坐标和历史方位上的新机遇、新使命,是70年法学革命性探索历史逻辑演绎出的时代方向,是新范式引领下法学理论创新的当前目标,更是国家强、法治兴、法学盛的当下要求和现实的迫切需要。这一历史阶段的惨痛教训促使党和人民及法学家们深刻反思,坚定了厉行法治、以法治国和重建法学的信念。
(三)推进法学当代化,增强法学时代性 时代是思想的保鲜剂,贴近时代、与时俱进是法学永葆青春活力的秘密。概念共享是建设交叉学科的前提,也是衡量交叉学科发展水平的标尺。在法治体系论成为新的研究范式后,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将化身为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新起点,中国法学界将在法治实践发展中强化法学理论创新,提出更多具有时代性、标识性、融通性、原创性或创新性的概念和命题。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一针见血地指出,尽管我国基本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体系,但是,目前我国法学学科结构不尽合理,传统学科克隆西方法学理论的情况比较突出。
以法律为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的法律学是最古老的法学形态。第一,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是我国增强文化软实力、提高国际影响力的迫切需要。
[20](梁)萧子显撰:《南齐书》卷四十八,《孔稚珪传》,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567页。向实:《探讨法学领域中的新问题》,《政法研究》1964年第3期。
近代以来,照抄照搬外国法学体系的尝试都失败了。但与构建学科体系和学术体系相比,构建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的难度更大、任务更重、耗时更长。